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員工識別證製發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局員工識別證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證以本局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含駕駛)、工友及職務
    代理人為發放對象。

三、上班時間應佩戴員工識別證。本證為出入辦公處所識別,並作為身分
    證明之用。限本人使用,並不得塗改、變更或偽造。

四、新進員工於報到人事資料繳齊後發給,現任員工統一製發。申請時請
    提供二吋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中英文姓名,向人事室申辦。

五、本局員工因忘帶、遺失、毀損或新進人員,得借用臨時證(個人申請
    單如附件一)。忘帶借用臨時證應於次日繳還人事室。識別證遺失或
    無法刷卡使用者,得待新證核發後再繳回。

六、本局各單位為應外包業務、臨時性公務及緊急事件之用,得申請臨時
    證(單位申請單如附件二)。借用單位應負責督導用證人遵守借(用
    )證規定,並於借證時間內之行為負全部責任。

七、本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其因單位、職稱或姓名變更時,由人事室免
    費換發新證。

八、識別證請妥善保管並勿摺疊或觸及磁性物體。如有消磁現象,請洽人
    事室處理。

九、識別證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即向人事室申報,並辦理補發。補發時請
    填寫申請書(重製申請單如附件三),並應繳交工本費。重領識別證
    後如舊識別證找到應立即繳回。

十、識別證於離職或換證時須將正本繳回人事室註銷。

十一、如確實依規定時間上(下)班而忘刷卡時,應於次日填寫「忘記刷
      卡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辦理銷記。

十二、人事室每月定期列印出勤異常表送出勤異常人員,應於 2日內依規
      定辦妥有關手續送達人事室。如未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者,得逕以
      曠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