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與布宜諾斯艾利斯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共同簡
稱為締約雙方)均知悉跨國間權益與衍生性商品市場之成長,特別是
兩國間相關市場日漸增加的交易數量。長久以來,締約雙方皆為國際
證券管理機構組織之學員,亦均體認到在多邊與雙邊架構下資本市場
管理者相互合作之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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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雙方均確信,衍生性商品市場經由國際參與而繼續增長,使得締
約雙方在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資
訊,裨助兩國衍生性商品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得以確實遵行
,變成日益重要。此一架構旨為改善對投資人之保護,裨助強化充分
且有效的衍生性商品業務管理,增強衍生性商品跨國交易監管,以及
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業務行為,俾以保障衍生性商品市場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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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締約雙方同意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資
訊之請求。為便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同意指派附件A所列人
員為聯絡人。
附錄A
聯絡人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李志城 博士
國際事務小組專門委員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南海路三號十二樓
電話:(八八六 二)三五六–0九五0、
三四一–三一0一轉二二八
傳真號碼:(八八六 二)三九六–三六一七;
三九四–八二四九
★布宜諾斯艾利斯證券管理委員會
艾米留.費利 先生
國際事務組長
布宜諾斯艾利斯證券管理委員會
阿根廷共和國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梅友二十五號一七五–八樓
電話:(五四 一)三二九–四七七八;
三二九–四七三九
傳真號碼:(五四 一)三二九–四七八0;
三四五–二八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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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有關衍生性商品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
進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對兩國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原則同意竭誠
協商有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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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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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締約雙方應相互通知對方採行國內必要措施,以執行本備忘錄之規定
,並於通知函互換後立即執行本備忘錄。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本備忘錄於西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市簽訂,以中、西、
英文各繕兩份,遇有任何兩版本解釋有所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樹〔簽字〕
布宜諾斯艾利斯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葛樂莫、哈騰內
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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