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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號碼:5/208
    立合約書人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利雅德市,沙烏地開發基金(以下簡
稱「基金」)代表,財政暨國家經濟部兼基金主席阿巴赫爾閣下與中華民
國政府(以下簡稱「借方」)代表,財政郭砥長徐立德閣下於中華民國七
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在臺北市簽訂本合約。
前言
緣由:
(A) 借方請基金提供貸款,以協助融資實施本約附件(二)所列臺北市區
    地下鐵路工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B) 基金之宗旨,在協助開發中國家,從事經濟發展;並提供其實施發展
    計畫所需之貸款。
(C) 基金確信本計畫之重要性,及其對中華民國友善人民之經濟發展預期
    效益;及
(D) 鑒於上述緣由,金董事會已同意依第 7/36/389-26.6.1403 A.H.號決
    議,依下列條款規定,貸款予借方。
為此,雙方協議如後:

  一般規定及定義
第一.0一節  本合約雙方同意,基金董事會於回曆紀元一三九六年七月
              二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第11/14 
              號決議案訂定公布之「貸款合約通則」全郭狸定,準適用
              於本貸款合約;且具同等效力(上述「貸款合約通則」,
              以下簡稱「通則」)。
第一‧0二節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本合約中引用通則內所界定之各名
              詞,應與其原定意義相同,而「TRUPO 」一詞,則係指借
              方交通部依據行政院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五日(臺)–68–
              交字第九三0八號函,為執行本計畫而於同年十月設立之
              「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
第二條  貸款
第二‧0一節  基金同意依本貸款合約所定條款,貸予借方沙幣二億七仟
              四百五十萬里亞)SR274,500,000) 。
第二‧0二節  借方得依本合約附件(一)規定(該附件得隨時由變方協
              議修訂之),自「貸款帳戶」內提取本貸款金額,以支付
              本計畫所需,且由本貸款融資以合理價格取得(或經基金
              同意取得)之各類物資與勞務費用。
第二‧0三節  借方應將本貸款專用於支付為執行本計畫所需物資與勞務
              之合理支出。本貸款支應之特定物資及其有關採購方法與
              程序,應由基金與借方協議訂定之;並得由雙方另以協議
              修改之。
              借方於簽訂本貸款所支應之採購合約及修改各該合約前,
              均應先取得貸方認可。
第二‧0四節  支用截止日期定為公元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經基金同
              意延後之日期。基金應將該項延後日期立即通知借方。
第二‧0五節  借方應就其隨時所提取且未償付之貸款本金金額,按年率
              百分之五(5 %)支付貸款管理費用(註:即利息,按沙
              國格於教規不可受領利息,乃以管理費用名之)。
第二‧0六節  本貸款管理費用與其他費用,每半年給付一次,給付日期
              分別為每年之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0七節  本貸款期限二十年,包括五年寬限期。借方應依本約附件
              (三)所列分期攤還表,償還本貸款本金。
第三條  本計畫之執行
第三‧0一節(一)借方應以謹慎有效之態度,並以適切之工程技術、行
                  政管理、與財務等之實務方法,執行本計畫,並應依
                  需要,迅速提供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資金、設施、勞務
                  、與其他資源。
            (二)為確保以上述方式執行本計畫,借方應委由TRUPO ,
                  負責代表借方執行本計畫。
第三‧0二節  借方應責成 TRUPO  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立本計畫工地施工辦事處。
            (二)各項工程之計畫、協調、與督導。
            (三)採購必需設備與器材。
            (四)為本計畫建立適當之會計制度。
第三‧0三節  除本貸款外,借方承諾隨時提供為執行及營運本計畫所需
              之各項款項。
第三‧0四節  為協助監督本計畫之執行,借方應聘請顧問公司,其資格
              、經歷、與約定條件,須經貸方同意。
第三‧0五節  為實行本計畫,借方應依基金同意之條件,雇用基金認可
              之供應商與承包商。
第三‧0六節  借方應保證自行提供財源,由其他經基金認可之資金來源
              ,以籌措所需之額外費用。
第三‧0七節  借方承諾為本貸款支應之進口物資,投保適當之保險,以
              保障該等物資之取得、運輸、以至交付使用,或於裝設地
              點途中,免受危險事故之損害。該項保險之損害賠償,應
              人借方更換或修理該等物資當時可自由使用之貨幣給付。
第三‧0八節  借方應保證,以本貸款支應之一切物資與勞務,應專用於
              本計畫。
第三‧0九節  借方應於定妥本計畫之圖說、規範、報表、合約文件、施
              工與採購進度表,以及其修訂或增列內容後,立即依基金
              之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第三‧一0節  借方應
           (1)建立適當之記錄,以記載本計畫之進度(包括其成本資料
              ),分列本貸款支應之物資與勞務,及說人明該等物資與
              勞務之使用情形;
           (2)允許基金所授權之代表,訪察本計畫內之設施與施工場所
              ,並得檢查運用本貸款所購買之物資,及任何相關記錄與
              文件;及
           (3)依基金之請求,提供有關本計畫、本貸款支用情形、及該
              等款項所支應之物資和勞務之資料。
第三‧一一節  借方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取得本計畫各項建築設施所
              需之土地與土地所有權。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四‧0一節(一)借方與基金茲證實雙方之協議,任何其他外債,不得
                  因以政府資產設定抵押權之方式,而享有較本貸款更
                  為優先之債權。為此,借方保證,除經基金同意外,
                  如借方以其資產設定抵押權,提供為外債之擔保時,
                  該項抵押權,應在事實上,且使本貸款不受任何損失
                  之條件下,作平均或依比例擔保本貸款本金,管理費
                  用與其他有關費用之給付。設定任何上述抵押權時,
                  應明定此項條件。
            (二)前第(一)項之借方保證事項,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購買任何財產時,就該財產設定抵押權,專供擔保
                    給付該財產之價款
                    者;
                 (2)對一年期以下之債務,以商品設定質押,到期時,
                    應以該等商品出售
                    所得價款,償還債務者;或
                 (3)依銀行融資慣例,就一年期以下之債務提供之抵押
                    擔保。
            (三)本節所用「政府資產」一詞,係指借方或其任何政治
                  或行政機構,或任何由借方或上述任何機構所控有、
                  經營、或謀利之實體之資產而言。該項資產,包括借
                  方之中央銀行、或外匯平準基金、或執行類似業務之
                  任何機構,所持有之黃金及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0二節  借方保證核撥適當之年度預算,以支付本計畫所應攤計之
              成本。
第四‧0三節  借方應於必要時隨時調整修正鐵路運輸費率。
第四‧0四節  借方保證,在本計畫地區內施工時,當地之鐵公路交通不
              致嚴重受阻,並應就此事項訂定適當之規定。
第四‧0五節  借方保證提供並訓練本計畫所需之保養與操作人員,並保
              證本計畫工程之操作與維護,必可持續而圓滿地達成本計
              畫目的。
第四‧0六節  借方應促使交通部隨時保持TRUPO 之適當人力,俾有效管
              理並實施本計畫。工程處處長與總工程司之任命與職位之
              更動,應通知基金。
第四‧0七節  借方應操作並保養本計畫使用之設備、車輛與財產,並應
              依工程常例,對上述設備與資產,作必要之更換,並提供
              必要之年度預算。
第四‧0八節  借方應依有關之會計程序,建立適當之收支記錄,並促使
              執行本計畫任何部分工作之單位,亦應建立與本計畫有關
              之上述記錄。
第四‧0九節  借方應促使 TRUPO  向可靠之保險公司,或以基金同意以
              其他方式投保,要保金額則以符合有關商業習慣為原則。
第四‧一0節  借方承諾於本計畫某一設施之明顯位置,以適當大小之水
              泥或金屬製立紀念碑,說明基金對本計畫之貢獻。
第四‧一一節  本計畫完成後,但不得遲於「支付截止日期」後六個月或
              其他經基金同意之日期,借方應即使TRUPO 依合理格式及
              基金要求之細節,編製並提出完工報告,說明本計畫之執
              行經過與啟用情況,成本效益,借方對本合約義務之履行
              ,及本貸款目的之達成。
第五條  基金之補救措施
第五‧0一節  依「通則」第六‧二節第(六)項,增列下列規定:
            (一)依本節第(二)項規定為準:
                 (1)借方應就支應本計畫之貸款之全部或部分提款權,
                    已依合約規定被暫
                    停行使、解除、或終止時,或
                 (2)任何已提取之貸款,於雙方同意之到期日前到期或
                    應提前償付時。
            (二)如借方證明並經基金認可(1) 上述暫停行使、解除、
                  或終止提款權或提前償付之原因,非可歸因於借方依
                  本合約履行其任一應負擔義務之事由者,及(2) 借方
                  依符合本合約規定之借方義務相同條件,可自其他來
                  源得本計畫所需款者,不適用前第(一)項規定。
第五‧0二節  依「通則」第七‧0一節第(四)項定,應於該節增列:
              「發生本合約第五‧0一節第(一)項(2) 規定事項時」
              字句。
第六條  終止
第六‧0一節  茲訂定七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為「通則」第十二‧0四節所
              指定之終止日期。
第七條  借方代表與雙方地址
第七‧0一節  借方之財政郭砥長,經指定為「通則」第十一‧0三節中
              所稱之借方代表。
第七‧0二節  下列地址為「通則」第十一‧0一節中所指定之地址:
              基金地址: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利雅德市(區號:一一四四一)
              郵政第一八八七號信箱  沙烏地開發基金電報地址:沙烏
              地阿位伯王國利雅德市
              沙烏地開發基金  印字電報地址:
              201145 SUNDOQ SJ
              借方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
              (區號一0七)愛國西路二號  財政部
              電報地址:中華民國臺北市  財政部
              印字電報地址:11840 MOF
              茲為證明起見,本合約雙方特由其授權代表於首揭日期於
              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以阿拉伯文書寫之本合約正本一式二
              份為憑。
              中華民國代表:
                          財政部長  徐立德(簽字)
              沙烏地開發基金代表:
                  財政暨國家經濟部長兼開發基金主席阿巴赫爾(簽字
                                  )
附件一
貸款動支表
A下表為本貸款支應之類別,每一類別分配之貸款金額,以及支出費用所
  占比率:
類        別  分配之貸款金額  支  出  費  用
              (單位:里亞)  百  分  比
1 臺北鐵路總  244,500,000     總支出費用之50%
  站土木工程
  (本計畫第
  三(1) 項)
2 未分配金額   30,000,000
  總      計  274,500,000
B雖有前第(一)項規定,但不得提取本貸款金額支付下列事項:
(一)本約簽訂日期前之費用支出;
(二)於借方境內就物資或勞務、或進口、製造、採購、或供應該等物資
      或勞務所課徵之稅捐。
C雖然前第 (一) 項已規定本貸款之分配金額或其支出百分比,但如基金
  以合理方式預估,認為該類之分配貸款金額不足以支應其全部費用之預
  定百分比時,基金得通知借方:
  (1) 依預估之短缺金額,自原定未分配金額中撥捕使用;
  (2) 如上述重分配仍不能充分彌補預估之短缺金額時,則減低類費用之
      支出百分比,俾可繼續提取其貸款金額,至支用完畢為止。
附件二
計畫說明
本計畫包括下列各部分:
第一部分:板橋火車站至客車廂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及改建松山與南港火
          車站,包括:
         (1)土木工程。
         (2)機械與電氣設備與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二部分:改建萬華與華山火車店,包括:
         (1)土木工程。
         (2)機械與電氣設備與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三部分:建築臺北鐵路總站,除一層中央大廳及車站下面鐵軌外,尚包
          括地上三層及地下兩層建築,工程包括:
         (1)土木工程,包括一個臨時車站、月臺、停車場、車站廣場及
            地下道。
         (2)機械與電氣設備及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四部分:建築三、四00公尺長之隧道及隧道兩端之引道總長度為一、
          0二0公尺。如本附件附錄(1) 及(2) 說明。
第五部分:軌道工程,包括軌道設備與第一、二、三及四各部工程所需器
          材之籌備。
第六部分:於板橋附近建築分站一處,並與本計畫路線連接,包括設備與
          器材之籌補。
第七部分:土地之取得。
第八部分:就本計畫之細郭珠計與工程督導,提供諮商服務及行政管理。
    本計畫總成本預估約需美金五億三仟一佰五十二萬元,折合沙幣為十
八億四仟九佰六十九萬里亞。
    本計畫完成預計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完工。
附件(二)
附錄 (1)
三、四00公尺隧道說明
區          段  長    度  寬    度  月  臺  軌  道
                (公尺)  (公尺)
一  萬華至西門    680       9.51       0      2
二  西門停車站    270      16.31       1      2
三  西門至北門    900       9.51       0      2
四  臺北總站      720      75.10       4      9
五  北平東路      830      18.40       0      4
    合    計      三四00公尺
附件(二)
附錄 (2)
本計畫路線概略總長度             1,180公尺
地面車站露天鐵軌:               1,020公尺
坡形引道:                         720公尺
臺北總站(地下部分)             2,680公尺
各段隧道(臺北總站除外)         5,600公尺
附件三
分期攤還表
償還期別  償  還  日  期  償還本金(沙幣里亞)
   1      1989年 6月30日    9,150,000
   2      1989年12月31日    9,150,000
   3      1990年 6月30日    9,150,000
   4      1990年12月31日    9,150,000
   5      1991年 6月30日    9,150,000
   6      1991年12月31日    9,150,000
   7      1992年 6月30日    9,150,000
   8      1992年12月31日    9,150,000
   9      1993年 6月30日    9,150,000
  10      1993年12月31日    9,150,000
  11      1994年 6月30日    9,150,000
  12      1994年12月31日    9,150,000
  13      1995年 6月30日    9,150,000
  14      1995年12月31日    9,150,000
  15      1996年 6月30日    9,150,000
  16      1996年12月31日    9,150,000
  17      1997年 6月30日    9,150,000
  18      1997年12月31日    9,150,000
  19      1998年 6月30日    9,150,000
  20      1998年12月31日    9,150,000
  21      1999年 6月30日    9,150,000
  22      1999年12月31日    9,150,000
  23      2000年 6月30日    9,150,000
  24      2000年12月31日    9,150,000
  25      2001年 6月30日    9,150,000
  26      2001年12月31日    9,150,000
  27      2002年 6月30日    9,150,000
  28      2002年12月31日    9,150,000
  29      2003年 6月30日    9,150,000
  30      2003年12月31日    9,150,000
          總    計        274,500,000 里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