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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等,Juan Rafael Lizano Saenz以農牧部部長身份,Guillermo Va
rgas Salazar以職訓局局長身份, WalterRulz Valverde以土地局局長身
份及邵學錕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身份,簽定協議
內容如下:

一、本協議書將列入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經批准為第六九八七條法律
    有關中華民國及哥斯大黎加兩國政府間之技術協定範疇之內。其確切
    目的在執行哥斯大黎加葡萄種植計劃。

二、計劃執行前概況哥國近年來鮮食葡萄消耗量逐年增加,造成進口量上
    升及外匯流失,由於它對經濟上影響的重要性而引起人們種植的興趣
    ,但缺乏組織及栽植技術的限制,使葡萄種植未能完全發展成為主要
    的農牧活動,如果能妥善推展哥國的葡萄種植,不但能製造就業機會
    ,節省外匯,而且能增加收入,改善農民的生活。
    駐哥斯大黎加農技團在執行葡萄工作上,得到職訓局及土地局的支持
    ,在六年的栽培經驗中,挑選出適合哥國栽植的無仔葡萄品種Rud
    y-seedless,它的適應性,優良品種特性及豐產是選出的
    主因。
    基於上述原因,哥國的農業最高機關農牧部經與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
    加農技團配合,決定推展哥國的葡萄種植計劃,由農牧部、職訓局、
    土地局為農技團提供技術及設備上之支援,為此,爰共同簽定本協議
    書,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Rudy-seedless 葡萄合作推廣計劃,初期種植僅為地區性,
            得視發展情形決定是否推展哥國其他地區。
    第二條  本合作計劃的目標,在提供生產者一項新的替代作物,利用
            正確的栽培管理技術,使開發成商業性栽培,以滿足國內消
            費市場,進而發展外銷。
    第三條  葡萄種植計劃的組織形成如下:
            1.工作之決定與協調由農牧部、農技團及職訓局辦理。
            2.由農牧部、職訓局、土地局及農技團的負責人員組成執行
              委員會,其主要工作為推動計劃之執行,每六個月由農牧
              部及農技團召開會議。
            3.由上述各單位選派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主要的工作為
              計畫、管制及協調執行本計畫工作,內容如下:
             (1)示範、宣傳及推廣。
             (2)技術人員及農戶訓練。
             (3)試管栽培繁殖的研究。
             (4)種苗繁殖及試管栽培繁殖。
             (5)市場及貸款調查。
             (6)技術指導及植病防治。
             (7)品種收集。
    第四條  技術小組定期於每個月最後一週集會,由農技團召集之;在
            技術小組協調下,各單位責任分別如下:
            1.示範、宣傳及訓練
              示範、宣傳工作由職訓局的農業處負責。技術人員及農戶
              的訓練由職訓局負責,農技團協辦,訓練後的技術人員是
              未來推廣的主要執行人。
            2.種苗及組織培養繁殖
              種苗繁殖由技術小組協調職訓局、土地局及農技團充份利
              用各項資源辦理。
              試管繁殖由技術小組協調職訓局及農技團利用現有設備辦
              理。
            3.試管繁殖研究調查
              由職訓局及農技團人員利用職訓局現有的組織培養實驗室
              設備執行試管繁殖研究調查。
            4.市場及貸款
              農牧部負責市場及銷售之調查,上述工作由農牧作業司進
              行,而由農牧市場司執行之。
            5.技術指導及植病防治
              技術指導由農牧部農牧作業司及農牧市場司協調農技團辦
              理。
            6.挑選示範戶
              由農牧團負責辦理,農牧部及職訓局協辦。
    第五條  每一個合作單位必須選派合適之計劃工作人員並儘可能提供
            材料,設備及作業經費。
    第六條  由農技團協調技術小組繕寫葡萄計劃定期報告,俾作為執行
            委員會推動及評估計畫之基準。
    第七條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其效期為五年,得自動延
            長一次效期,除非任何一方在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正式通知對
            方政府,通知將僅得由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之農牧部及代表
            中華民國之駐哥大使為之。
    茲於宣讀上述條文,並同意所有內容後,吾等於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
日於聖約瑟市簽署之。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農牧部部長
                                    黎沙諾〔簽字〕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大使
                                    邵學錕〔簽字〕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職訓局局長
                                    沙拉薩〔簽字〕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土地局局長
                                  瓦爾魏德〔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