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一方應給予締約他方人民以進出其領土之權利暨在該領土全境內旅 行居住及經商之權利。 關於各項法律手續司法事件之處理及無論何種租稅之徵收,締約雙方政 府各在其領土內盡力給予對方之人民及公司不低於本國人民及公司所享 有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