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瑞關於取消瑞典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4月05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同意:於現在戰事停止後六個月內,進行
  談判簽訂一現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條約。此項條約,將以近代國
  際程序與中華民國政府及瑞典王國政府近來與他國政府所締結之近代條
  約中所表現之國際公法原則與國際慣例為根據。
  前項廣泛條約未經訂立以前,倘日後遇有涉及中華民國領土內瑞典王國
  政府或人民公司或社團權利之任何問題發生,而不在本約範圍內,或不
  在中華民國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間現行而未經本約廢止或與本約不相牴
  觸之條約、專約、及協定之範圍內者,應由兩國政府代表會商,依照普
  通承認之國際公法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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