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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主辦機關)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 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 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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