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西合眾共和國間文化專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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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政府,巴西合眾共眾國政府,鑒於雙方在專門學術機關中給
予彼此學生與專家以研究及技術改進之便利,藉以促進兩國文藝與科學之
交換,可獲兩國在精神上益趨接近之利,爰決定締結一文化專約,為此各
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駐巴西合眾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程天固博士;
巴西合眾共和國總統特派:
外交部長馮妥拉博士,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左:

  締約雙方應盡力將兩國文化關係建立於鞏固基礎之上,並為此目的密切
  合作,以求於科學技術文藝及其他文化方面作積極之交換。

  締約雙方對於凡係屬其本國人民之學生、專家與技術人員之交換,應予
  以便利,使其參加彼此領土內之教育機關或專門學術機關。

  締約雙方經相互同意認為時機適當時,應於巴西首都創設一研究東方學
  術之大學巡迴講座,並於中國首都創設一研究巴西學術之同樣講座,由
  中國專家一人及巴西專家一人分別主持之。

  締約雙方對於設在彼此領土內之圖書館,凡經共同擇定者,應捐贈出版
  物及文獻。

  本專約用中文、葡文及英文繕就;中文本與葡文本有歧異時,應以英文
  本為準。

  締約雙方各就隨時廢止本專約,但本專約於宣告廢止後六個月始告失效
  。

  本專約應予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就立即生效。
  批准書應在里約熱內盧互換。
  上開全權代表爰於本專約兩份簽名,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公曆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訂於里約熱內盧
                          程天固(簽字)
                          馮妥拉(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