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伊拉克王國政府,鑒於中伊兩大民族,自古以來,接
觸頻仍,以及思想之交流,對兩國文化之豐,貢獻殊多;茲為加強兩國文
化關係並進一步增進兩國間之相互了解暨親密友誼起見;爰決定根據聯合
國憲章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憲章之原則,締結一項文化專約,
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特派:
中華民國駐伊拉克王國特命全權大使陳質平閣下;
伊拉克國王陛下特派:
伊拉克王國教育部部長阿卜都‧哈密德‧卡董閣下;
雙方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議
定條款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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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盡力將兩國文化關係建立於鞏固基礎之上,並為在科學、技
術、藝術、文學及其他文化各方面之積極交流,而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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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在其本國大學中開設特殊課程,或舉辦演講,以介紹彼此之
語文、歷史、哲學及其他文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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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促進大學教授暨科學團體人員之定期交換;並應促進對彼此
學生授與獎學金,以就讀或從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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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就彼此之公立圖書館捐贈有關科學、文學暨藝術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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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藉音樂會、戲劇演出、美術展覽、體育競賽之舉辦;藉書報
、雜誌、影片、留聲機片之銷售與流通暨藉廣播方式等,以鼓勵並便利
兩國間文化與智能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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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藉給予在交通及生活費方面之最優待遇,對於彼此教、學生
、科學家、技術人員及文化工作者所組成而以旅行、考察或研究為目的
之訪問團體予以鼓勵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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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應各設中伊文化合作諮詢委員會,擬訂詳細計劃以實施本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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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約應由締約雙方各依其本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書並應儘速在
巴格達交換。
本專約應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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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約於十年內有效。除締約一方於期限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表示其廢止
本專約之意旨外,本專約應繼續有效十年,並得以同一方式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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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約分繕中文、阿拉伯文及英文本各兩份,遇中文與阿拉伯文本解釋
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爰於本專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回曆一千三百七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即公
曆一千九百五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訂於巴格達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質平(簽字)
伊拉克王國代表:阿卜都‧哈密德‧卡董(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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