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
  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
  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
  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
  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一、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
      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受虐待。
  二、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
      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
      發展。
  三、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四、提倡建設計畫,以求進步;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並於適當之
      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
      學目的之實現。
  五、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
      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
      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規定之領土
      ,不在此限。

  聯合國各會員國共同承諾對於本章規定之領土,一如對於本國區域,其
  政策必須以善鄰之道奉為圭臬;並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上,對世界各
  國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