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館館長在各別等級中之優先位次依頒領給領事證書之日期定之。
  二、惟如領館館長在獲得領事證書前業經暫時承認准予執行職務,其優
      先位依次給予暫時承認之日期定之;此項優先位次在頒給領事證書
      後,仍應維持之。
  三、兩個以上領館館長同日獲得領事證書或暫時承認者,其相互間之位
      次依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通知送達接受國
      之日期定之。
  四、代理館長位於所有領館館長之後,其相互間之位次依遵照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為通知中述明之開始擔任代理館長職務日期定之。
  五、名譽領事官員任領館館長者在各別等級中位於職業領館館長之後,
      其相互間之位次依前例各項訂定之次序及規則定之。
  六、領館館長位於不任此職之領事官員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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