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
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於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
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
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如對領事官員提起刑事訴訟,該員須到管轄機關出庭。惟進行訴訟
程序時,應顧及該員所任職位予以適當之尊重,除有本條第一項所
規定之情形外,並應儘量避免妨礙領事職務之執行。遇有本條第一
項所稱之情形,確有羈押領事官員之必要時,對該員提起訴訟,應
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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