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可自由決定是否設立或承認由派遣國並未派為領館館長之領事
      代理人主持之領事代理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之領事代理處執行職務之條件以及主持代理處之領
      事代理人可享之特權及豁免由派遣國與接受國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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