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可自由決定是否設立或承認由派遣國並未派為領館館長之領事 代理人主持之領事代理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之領事代理處執行職務之條件以及主持代理處之領 事代理人可享之特權及豁免由派遣國與接受國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