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之各項規定,在其文義所許可之範圍內,對於使館承辦領事
      職務,亦適用之。
  二、使館人員派任領事組工作者,或另經指派擔任使館內領事職務者,
      其姓名應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該部指定之機關。
  三、使館執行領事職務時得與下列當局接洽:
    (一)其轄區內之地方當局;
    (二)接受國之中央當局,但以經接受國之法律規章與慣例或有關國
          際協定所許可者為限。
  四、本條第二項所稱使館人員之特權與豁免仍以關於外交關係之國際法
      規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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