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乙款。適用於商船之規則
  一、外國船舶僅在領海通過者,不得向其徵收任何費用。
  二、向通過領海之外國船舶徵收費用應僅以船舶受有特定服務須為償付
      之情形為限。徵收此項費用不得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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