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C分節  適用於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        規則
  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
  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
  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
  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
  領海。

  對於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
  的法律和規章或不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則,而使沿海國遭
  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A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
  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