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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船旗國對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對於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 的法律和規章或不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則,而使沿海國遭 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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