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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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份  閉海或半閉海
  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
  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
  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
  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
  (a) 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
  (b) 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c) 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並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
      究方案;
  (d) 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