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份 閉海或半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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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
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
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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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
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
(a) 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
(b) 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c) 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並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
究方案;
(d) 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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