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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四條(海盜船舶或飛機國籍的保留或喪失)
船舶或飛機雖已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仍可保有其國籍。國籍的保留或 喪失由原來給予國籍的國家的法律予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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