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二、為本公約的目的,「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
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
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
三、對於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均可向下列國家的法院
起訴:
(a)船旗國;
(b)設施登記國;
(c)廣播人所屬國;
(d)可以收到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
(e)得到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
四、在公海上按照第三款有管轄權的國家,可依照第一百一十條逮捕從
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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