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了劃定領海的目的,構成海港體系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視
  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設施和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海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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