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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港口)
為了劃定領海的目的,構成海港體系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視 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設施和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海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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