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所有國家均有權由其國民在公海上捕魚,但受下列限制:
  (a) 其條約義務;
  (b) 除其他外,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四至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沿海
      國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和
  (c) 本節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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