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包括行使與公海自由和人類共同 繼承財產有關的權利的目的,內陸國應有權出入海洋。為此目的, 內陸國應享有利用一切運輸工具通過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自由。 二、行使過境自由的條件和方式應由內陸國和有關過境國通過雙邊、分 區域或區域協定予以議定。 三、過境國在對其領士行使完全主權時,應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確保本部份為內陸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便利絕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