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任何國家不應對「區域」的任何部份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
      權權利,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應將「區域」或其資源的
      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任何這種主權和主權權利的主張或行使,或這
      種據為己有的行為,均應不予承認。
  二、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
      使,這種資源不得讓渡。但從「區域」內回收的礦物,只可按照本
      部份和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予以讓渡。
  三、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份外,不應對「區域」礦物
      主張取得或行使權利。否則,對於任何這種權利的主張,取得或行
      使,應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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