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內活動應依本部份的明確規定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不 論各國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並特別考慮到 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或聯合國按照其大會第1514(xv)號 決議和其他有關大會決議所承認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 要。 二、管理局應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f)項(1)目 作出規定,通過任何適當的機構,在無歧視的基礎上公平分配從「 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