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a)在不妨害等一百五十條所載目標的情形下,並為實施該條(h)項
的目的,管理局應通過現有議事機構,或在適當時,通過包括生產
者和消費者在內的有關各方都參加的新安排或協議,採取必要措施
,以對生產者有利對消費者也公平的價格,促進「區域」資源所產
商品的市場的增長、效率和穩定,所有締約國都應為此目的進行合
作。
(b)管理局應有權參加生產者和消費者在內的有關各方都參加的關於上
述商品的任何商品會議。管理局應有權參與上述會議產生的任何安
排或協議。管理局參加根據這種安排或協議成立的任何機關,應與
「區域」內的生產有關,並符合這種機關的有關規則。
(c)管理局應履行根據這種安排或協議所產生的義務,以求保證對「區
域」內有關礦物的一切生產,均劃一和無歧視地實施。管理局在這
樣作的時候,應以符合現有合同條款和已核准的企業部工作計劃的
方式行事。
二、
(a)在第三款指明的過渡期間內,經營者在向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經發給
生產許可以前,不應依據一項核准的工作計劃進行商業生產。這種
生產許可不得在根據工作計劃預定開始商業生產前逾五年時申請或
發出,除非管理局考慮到方案進展的性質和時機在其規則和規章中
為此規定了另一期間。
(b)在生產許可的申請中,經營者應具體說明按照核准的工作計劃預期
每年回收的鎳的數量。申請中應列有經營者為使其預定的日期如期
開始商業生產而合理地算出的在收到許可以後將予支出的費用表。
(c)為了(a) 和(b) 項的目的,管理局應按照附件三第十七條規定適當
的成績要求。
(d)管理局應照申請的生產量發給生產許可,除非在過渡期間內計劃生
產的任何一年中,該生產量和已核准的生產量的總和超過在發給許
可的年度依照第四款算出的鎳生產最高限額。
(e)生產許可和核准的申請一經發給,即成為核准的工作計劃的一部份
。
(f)如果經營者申請生產許可依據(d)項被拒絕則該經營者可隨時向
管理局再次提出申請。
三、過渡期間應自根據核准的工作計劃預定開始最早的商業生產的那一
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五年開始。如果最早進行商業生產的時間延遲到
原定的年度以後,過渡期間的開始和原來計算的生產最高限額都應
作相應的調整。過渡期間應為二十五年,或至第一百五十五條所指
的審查會議結束,或至第一款所指的新安排或協議開始生效之日為
止,以最早者為準。如果這種安排或協議因任何理由而終止或失效
,在這過渡期間所餘時間內,管理局應重新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
四、
(a)過渡期間內任何一年的生產最高限額應為以下的總和:
(1) 依據(b) 項計算的鎳年消費量趨勢線上最早的商業生產年度以前
那一年和過渡期間開始前那一年數值的差額加上。
(2) 依據(b) 項計算的鎳消費量趨勢線上所申請的生產許可證適用的
那一年和最早的商業生產年度以前那一年數值的差額的百分之六
十。
(b)為了(a) 項的目的:
(1) 計算鎳最高生產限額所用的趨勢線數值,應為發給生產許可的年
度中計算的趨勢線上的鎳年消費量數值。趨勢線應從能夠取得數
據的最近十五年期間的實際鎳消費量,取其對數值,以時間為自
變量,用線性回歸法導出。這一趨勢線應稱為原趨勢線。
(2) 如果原趨勢線年增長率少百分之三,則用來確定(a) 項所指數量
的趨勢線應為穿過原趨勢線上該十五年期間第一年的數值而年增
長率為百分之三的趨勢線;但過渡期間內任何一年規定的生產最
高限額無論如何不得超出該年原趨勢線數值同過渡期間開始前一
年的原趨勢線數值之差。
五、管理局應在依據第四款計算得來的生產最高限額中,保留給企業部
為婺38,000公噸的鎳,以供其從事最初生產。
六、
(a)經營者在任何一年內可生產少於其生產許可內所指明的從多金屬結
核生產的礦物的年產數量,或最
多較此數量高百分之八,但其總產量應不超出許可內所指明的數量
。任何一年內在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二十公下的超產,或連續兩年
超產後的第一年以及隨後各年的超產,應同管理局進行協商;管理
局可要求經營者就增加的產量取得一項補充的生產許可。
(b)管理局對於這種補充生產許可的申請,只有在處理了尚未獲得生產
許可的經營者自所已出的一切申請,並已適當考慮到其他可能的申
請之後,才應加以審議。管理局應以不超過過渡期間任何一年內生
產最高限額所容許的總生產量為指導原則。它不應核准在任何工作
計劃下超過46,500公噸的鎳年產量。
七、依據一項生產許可從回收的多金屬結核所提煉的銅、鈷和錳等其他
金屬的產量,不應高於經營者依據本條規定從這些結核生產最高產
量的鎳時所能生產的數量。管理局應依據附件三第十七條制定規則
、規章和程序以實施本項規定。
八、根據有關的多邊貿易協定關於不公平經濟措施的權利和義務,應適
用於「區域」所產礦物的勘探和開發。在解決因本項規定而產生的
爭端時,作為這種多邊貿易協定各方的締約國應可利用這種協定的
解決爭端程序。
九、管理局應有權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八款制定規章,在適當的條件
下,使用適當的方法限制「區域」所產而非產自多金屬結核的礦物
的產量。
十、大會應依理事會根據經濟規劃委員的意見提出的建議,建立一種補
償制度,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包括同各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
組織進行合作,以協助其出口收益或經濟因某一受影響礦物的價格
或該礦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嚴重不良影響的發展中國家,但以此
種降低是由於「區域」內活動造成的為限。管理局經請求應許可能
受到最嚴重影響的國家的問題發動研究,以期盡量減輕它們的困難
,並協助它們從事經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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