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按照第七、第九和第十條確定的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或根據基線
      劃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十二和第十五條劃定的分界線,應在足以確
      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或者,可以用
      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準點的表來代替。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和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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