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第七、第九和第十條確定的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或根據基線 劃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十二和第十五條劃定的分界線,應在足以確 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或者,可以用 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準點的表來代替。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和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