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秘書處應由秘書長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應由大會從理事會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可
      連任。
  三、秘書長應為管理局的行政首長,在大會和理事會以及任何附屬機關
      的一切會議上,應以這項身份執行職務,並應執行此種機關交付給
      秘書長的其他行政職務。
  四、秘書長應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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