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的資金應包括:
  (a) 管理局各成員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e) 項繳付的分攤會費;
  (b) 管理局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條因「區域」內活動而得到的收益;
  (c) 企業部按照附件四第十條轉來的資金;
  (d) 依據第一百七十四條借入的款項;和
  (e) 成員或其他實體所提供的自願捐款;
  (f) 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向補償基金繳付的款項,基金的來源由
      經濟規劃委員會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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