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的資金應包括: (a) 管理局各成員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e) 項繳付的分攤會費; (b) 管理局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條因「區域」內活動而得到的收益; (c) 企業部按照附件四第十條轉來的資金; (d) 依據第一百七十四條借入的款項;和 (e) 成員或其他實體所提供的自願捐款; (f) 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向補償基金繳付的款項,基金的來源由 經濟規劃委員會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