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管理局未能從其他來源得到足夠資金以應付其行政開支以前,第
      一百七十一條(a) 項所指的會費應繳入特別帳戶,以支付管理局的
      行政開支。
  二、管理局的資金應首先支付管理局的行政開支。除了第一百七十一條
      (a) 項所指分攤會費外,支付行政開支後所餘資金,除其他外,可
      :
     (a)按照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g)項加以分配;
     (b)按照第一百七十條第四款用以向企業部提供資金;
     (c)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和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 l)項用以補
        償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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