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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五條(成員權利和特權的暫時行使)
一、締約國如一再嚴重違反本部份的規定,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暫 停該國行使成員的權利和特權。 二、在海底爭端分庭認定一個締約國一再嚴重違反本部份規定以前,不 得根據第一款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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