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自然人或法人為第一百八十七條所指爭端的一方,應將此事通知 其擔保國,該國應有權以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的方式參加司法程序 。 二、如果一個締約國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第一百八十七條(c) 項所指 的爭端中對另一締約國提出訴訟,被告國可請擔保該人的國家代表 該人出庭。如果不能出庭,被告國可安排屬其國籍的法人代表該國 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