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
,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為此目的,按照其
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實可行的方法,並應在這方面盡力協調它
們的政策。
二、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
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
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
權利的區域之外。
三、依據本部份採取的措施,應針對海洋環境的一切污染來源。這些措
施,除其他外,應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盡量減少下列污染的
措施:
(a)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於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
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
(b)來自船隻的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
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隻的設計、建
造、裝備、操作船和人員配備的措施;
(c)來自用於勘探或開發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的設施和裝置的污染,
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以
及規定這些設施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
施;
(d)來自在海洋環境內操作的其他設施和裝置的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
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規定這些設施
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
四、各國採取措施防止、減少或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不應對其他國
家依照本公約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義務所進行的活動有不當的干擾
。
五、按照本部份採取的措施,應包括為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
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
的生存環境,而有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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