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義務)
  各國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採取的行動不應直
  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
  變成另一種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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