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指的情形下,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 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並防止或盡量減 少損害。為此目的,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海洋 環境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