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
  (a) 促進對發展中國家的科學、教育、技術和其他方面援助的方案,以
      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這種援助,
      除其他外,應包括:
   (1)訓練其科學和技術人員;
   (2)便利其參加有關的國際方案;
   (3)向其提供必要的裝備和便利;
   (4)提高其製造這種裝備的能力;
   (5)就研究、監測、教育和其他方案提供意見並發展設施。
  (b) 提供適當的援助,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以盡量減少可能海洋環境
      造成嚴重污染的重大事故的影響。
  (c) 提供關於編制環境評價的適當援助,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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