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應在符合其他國家權利的情形下,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盡力直 接或通過和主管國際組織,用公認的科學方法觀測、測算、估計和 分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或影響。 二、各國特別應不斷監視其所准許或從事的任何活動的影響,以便確定 這些活動是否可能污染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