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
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以及來自依據第六十
和第八十條在其管轄下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的效力應不低於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
法及程序。
四、各國應盡力在適當的區域一級協調其在這方面的政策。
五、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制訂全球性和
區域性規章、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第一
款所指的海洋環境污染。這種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應根
據需要隨時重新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