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關於陸地來源的污染的執行)
  各國應執行其按照第二百零七條制定的法律和規章,並應制定法律和規
  章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實施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為防止、
  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對海洋環境的污染而制訂的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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