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
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二、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
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
三、沿海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應考慮到:
(a)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
(b)習慣上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
(c)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和
(d)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
四、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
圖妥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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