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不應妨害各國為保護其海岸或有關利益,包括捕
      魚,免受海難或與海難有關的行動所引起,並能合理預期造成重大
      有害後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脅,而依據國際法,不論是根據習慣還是
      條約,在其領海範圍以外,採取和執行與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損害
      相稱的措施的權利。
  二、為本條的目的,「海難」是指船隻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故,或
      船上或船外所發生對船隻或船貨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的迫切威
      脅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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