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將依據第六節對外國船隻所採取的任何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國和任
  何其他有關國家,並將有關這種措施的一切正式報告提交船旗國。但對
  領海內的違反行為,沿海國的上述義務僅適用於司法程序中所採取的措
  施。依據第六節對外國船隻採取的任何這種措施,應立即通知船旗國的
  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可能時並應通知其海事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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