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依照第六節所採取的措施如屬非法或根據可得到的情報超出合理的
  要求。應對這種措施所引起的並可以歸因於各該國的損害或損失負責。
  各國應對這種損害或損失規定向其法院申訴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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