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第六和第七節的任何規定不影響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法律制度 。但如第十節所指以外的外國船舶違反了第四十二條第一款(a) 和 (b) 項所指的法律和規章,對海峽的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或有造成重大損 害的威脅,海峽沿岸國可採取適當執行措施,在採取這種措施時,應比 照尊重本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