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本公約,通過適當途徑以公佈和傳播
      的方式,提供關於擬議的主要方案及其目標的情報以及海洋科學研
      究所得的知識。
  二、為此目的,各國應各別地並與其他國家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合作,積
      極促進科學資料和情報的流通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所得知識的轉讓,
      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的流通和轉讓,並通過除其他外對發展中國家
      技術和科學人員提供適當教育和訓練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自主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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