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在行使其管轄權時,有權按照本公約的有關條款,規定、准
      許和進行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的海洋科學研究。
  二、在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
  三、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國應對其他國家或各主管國際組織按照本公約
      專為和平目的和為了增進關於海洋環境的科學知識以謀全人類利益
      ,而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給予
      同意。為此目的,沿海國應制定規則和程序,確保不致不合理地推
      進或拒絕給予同意。
  四、為適用第三款的目的,盡管沿海國和研究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它
      們之間仍可存在正常情況。
  五、但沿海國可斟酌決定,拒不同意另一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在該沿海
      國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計劃,如果該計劃:
   (a)與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有直接關係;
   (b)涉及大陸架的鈷探、炸藥的使用或將有害物質引入海洋環境;
   (c)涉及第六十和第八十條所指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操作
      或使用;
   (d)含有依據第二百四十八條提出的關於該計劃的性質和目標的不正確
      情報,或如進行研究的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由於先前進行研究計劃
      而對沿海國負有尚未履行的義務。
  六、雖有第五款的規定,如果沿海國已在任何時候公開指定從測算領海
      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里以外的某些特定區域為已在進行或將在合
      理期間內進行開發或詳探作業的重點區域,則沿海國對於在這些特
      定區域之外的大陸架上按照本部份規定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
      即不得行使該款(a) 項規定的斟酌決定權而拒不同意。沿海國對於
      這類區域的指定及其任何更改,應提出合理的通知,但無須提供其
      中作業的詳情。
  七、第六款的規定不影響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八、本條所指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不應對沿海國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
      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所進行的活動有不當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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