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有意在一個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應在海洋科學研究計劃預定開始日期至少六個月前,
  向該國提供關於下列各項的詳細說明:
  (a) 計劃的性質和目標;
  (b) 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隻的船名、噸位、類型和級別,以及科
      學裝備的說明;
  (c) 進行計劃的精確地理、區域及科學裝備的說明;
  (d) 研究船最初到達和最後離開的預定日期,或裝備的部署和拆除的預
      定日期,視情況而定;
  (e) 主持機構的名稱,其主持人和計劃負責人的姓名;和
  (f) 認為沿海國應能參加或有代表參與計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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