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了實現第二百六十八條所指的各項目標,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
  組織,除其他外,盡力:
  (a) 制訂技術合作方案,以便把一切種類的海洋技術有效地轉讓給在海
      洋技術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內陸國
      和地理不利國,以及未能建立或發展其自己在海洋科學和海洋資源
      勘探和開發方面的技術能力或發展這種技術的基本建設的其他發展
      中國家;
  (b) 促進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訂立協定、合同和其他類似安排的有利
      條件;
  (c) 舉行關於科學和技術問題,特別是關於轉讓海洋技術的政策和方法
      的會議、討論會和座談會;
  (d) 促進科學工作者、技術和其他專家的交換;
  (e) 推行各種計劃,並促進聯合企業和其他形式的雙邊和多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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