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發展和轉讓海洋技術的國際合作,應在可行和適當的情形下,通過現有
  的雙邊、區域或多邊的方案進行,並應通過擴大的和新的方案進行,以
  便利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轉讓,特別是在新領域內,以及為海洋研
  究和發展在國際上籌供適當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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