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在雙邊基礎上或在國際組織或其他機
  構的範圍內,並在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的情形下,促進
  制訂海洋技術轉讓方面的一般接受的方針、準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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